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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83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31號 債 權 人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蘇皇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為「蘇皇華」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與狀附房企貸款 委任契約書之立契約書人為「鍾忻樺」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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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