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839號
債 權 人 陳炫安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安德森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購買白炭黑材料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影本)
㈡請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證明(如:
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安德森貿易有限公司業於109年2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1070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