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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39號
債  權  人  陳炫安  
代  理  人  林彥廷律師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德森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購買白炭黑材料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影本)
    ㈡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證明(如: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安德森貿易有限公司業於109年2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1070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