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974號
債 權 人 富川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MALIK ASHAR ARDIANS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應於
聲請狀當事人欄位載明。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
住居所地,並提出資料釋明(如居留證影本)。
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MALIK ASHAR ARDIANS(護照號碼:M0000000)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㈣陳報債務人正確姓名,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以正確姓名向債務人通知
債權讓與之
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