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99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力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肆萬零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陳力誠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
聲請人借貸,
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陳力誠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316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民國143年4月29日止,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51%,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1%,證三),依
前揭契約第6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8月29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新臺幣31,340,41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證據: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113年4月12日)。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113年4月26日)。
三、臺幣利率表乙份。
四、最新放款帳卡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