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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施世宏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洪佳妤即洪振豪之繼承人、洪芯蕙即洪振豪之繼承人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經查被繼承人洪振豪之繼承人洪佳妤、洪芯蕙均於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222號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請陳報其合法之繼承人或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