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施世宏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洪佳妤即洪振豪之
繼承人、洪芯蕙即洪振豪之
繼承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