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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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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76號
債  權  人  林勝睿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正圓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事實理由所載二張支票到期日為「114年9月16日」
      是否有誤?(因卷附支票影本並無到期日之記載)
    ㈡請確認事實理由二所載債務人開出二張支票於「114年9月
      4日」遭退票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