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385號
債 權 人 林琛如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建安、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㈡提出債權人合會之釋明資料(如合會名單)。
㈢提出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陳建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