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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89號
債  權  人  南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超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長承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承租工程用鐵板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具有雙方簽章之合約書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長承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