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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琪   

            江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5月3日,向聲請人訂借2筆借款,金額皆為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6年,自110年5月3日起至116年5月3日止,寬限期一年,之後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日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2.29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72%)加碼年率0.575%計算,並於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
    ㈡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如因不依期還本、付息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㈢債務人自114年6月3日起未償還本金及利息,今尚欠本金1,177,421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依借據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約定,借款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有借據影本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住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二份、借款全部查詢單四份、利率表一
          份、戶籍謄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