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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63號
債  權  人  德益綠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儒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昇合升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