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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63號
債  權  人  德益綠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儒  

上列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昇合升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買受人即債權人得向出賣人即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