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468號
債 權 人 陳明宏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賴沅淼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案號為「114年度豐簡字175號」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期為「114年11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並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