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561號
債 權 人 陳明宏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賴沅淼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賴沅淼之最新
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
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及
管轄權有無,故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