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562號
債 權 人 陳信志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成運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清晰貸與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利息究係「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或「
按月息2.5%計算」(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
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