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566號
債 權 人 陳明宏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國枝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債務人陳國枝設籍之
住所或實際
住居所非臺中市,則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㈡請提出債務人陳國枝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 等影本)。
㈣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㈤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
所載借款日及約定清償期限均為「114年11月1日」是否有誤?(因日期均未屆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