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70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任學琦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一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