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71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毓霖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