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758號
債 權 人 NTC國家商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4樓之1、24樓之3、24樓之5、24樓之6、24樓之7、24樓之9、24樓之10、24樓之11)及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㈣陳報請求金額214698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