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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文盛  

            黃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文盛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6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黃淑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1,813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林文盛需自負利息部份未依約履行,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淑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