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853號
債 權 人 李仁凱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宗慶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
聲請狀之請求標的
所載相對人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00,000元」是否有誤?(因票載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
㈡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第一項之如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附表僅列一紙
本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