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855號
債 權 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財神市集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財神市集企業社之負責人姓名為何?並提出財神市集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
㈢確認
聲請狀尾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民事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