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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58號
債  權  人  蔡孟融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葉仁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記載請求相對人五人「共同」清償聲請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請求債務人葉仁豪與其餘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
    ㈢陳報利息240,000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㈣陳報違約金2,100,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㈤確認原因事實記載「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葉仁豪向債權人借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貸與契約,「葉仁豪」為連帶保證人未合)。
    ㈥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期間。  
    ㈦確認借款本金500萬元,請求支付每月120,000元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請求已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16%之上限,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或另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等每月支付120,000元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