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858號
債 權 人 蔡孟融
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債 務 人 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綸
債 務 人 葉仁豪
一、
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利息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債務人葉仁豪應就前開款項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按民法第205條規定,
聲請人請求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查
本件債權人以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借款之利息為每月120,000元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2個月之利息共24萬元,其約定利息已逾年息16%,是債權人請求2個月利息,其逾年息百分之16即133,333元(計算式:本金500萬元×年息16%×2/12)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債權人未釋明利息及違約金得加計利息之依據,經法院限期補正,債權人雖具狀補陳,
惟仍未釋明利息及違約金可再請求
遲延利息之依據,且據其提出之公司貸與契約亦未有此約定,是債權人主張就其請求之利息、違約金再行請求利息之部分,於法未合,亦應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六、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