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862號
債 權 人 關麗雲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吳曉玲究為「債務人」抑或僅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代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
㈢承上,如吳曉玲為債務人,並請釋明請求原因及
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㈣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
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