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863號
債 權 人 關麗雲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扒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林宗慶」是否為債務人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如是,請具狀陳報。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