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
債 權 人 謝銘座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張木榕為債務人僅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並敘明對其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
㈢補正9紙支票之背面影本。
㈣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支票號碼RD0000000支票發票人
非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