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
債 權 人 謝銘座
債 務 人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支票票號RD0000000號之發票人為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非債務人,故針對該部分之聲請無理由,應駁回之。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