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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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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8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
債  權  人  謝銘座  


債  務  人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查支票票號RD0000000號之發票人為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故針對該部分之聲請無理由,應駁回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