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10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俊欣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冠輝汽車有限公司、陳品如、陳冠汝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冠輝汽車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02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0865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