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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58號
債  權  人  陳明宏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沅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賴沅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債務人借款163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或轉帳收據影本)。
    ㈢請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4年10月15日之釋明資料。
    ㈣請確定利息起算日自「114年10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