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165號
債 權 人 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畢卡索白宮住戶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債權人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含稅價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元之依據為何?並具體指出係依據契約何項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