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31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長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明毅
一、㈠
債務人長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若對債務人長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明毅負清償責任。
㈡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長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若對債務人長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明毅負擔。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