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336號
債 權 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上品餘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所附郵政匯票抬頭
非本院)。
㈡確認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