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37號
債  權  人  正豐聖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坤  

債權聲請債務人張旭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請確認曾奕霖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陳報曾奕霖之住所地及委任狀。㈢請確認債務人為「張旭政」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應收帳款明細表所載「濬慈生命禮儀」不符)㈣承上,若債務人為張旭政,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㈤若債務人為「濬慈生命禮儀」,請陳報其組織型態為獨資
  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5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揆諸
  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