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339號
債 權 人 遠賓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虞心慈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14,764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14,764元已包含
裁判費500元,此500元屬重複聲請之金額,此金額應列在請求標的第二項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