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474號
債 權 人 高原開發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峯明
一、㈠
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佰零柒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①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③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張峯明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