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476號
債 權 人 廖苡琪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此項通知已於114年1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應表明「請求確切金額及數量」,故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