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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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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76號
債  權  人  廖苡琪  
債權聲請債務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此項通知已於114年1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應表明「請求確切金額及數量」,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