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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千惠  


            洪O華  


兼 上一 人  練鳳妮  
監 護 人              號


一、㈠債務人洪千惠、練鳳妮、洪O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洪千惠、練鳳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千惠前為就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士) 需要邀同債務人練鳳妮、洪O華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299,248元、後債務人洪千惠再為就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碩士)需要複邀同債務人練鳳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金額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7份,金額總計372,216元,上開二份借據均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之次日起開始分 18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千惠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 671,46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6月25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練鳳妮、洪O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4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248元
洪千惠、練鳳妮、洪O華
自民國114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99248元
洪千惠、練鳳妮、洪O華
自民國114年0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372216元
洪千惠、練鳳妮
自民國114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372216元
洪千惠、練鳳妮
自民國114年0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9248元
洪千惠、練鳳妮、洪O華
自民國114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72216元
洪千惠、練鳳妮
自民國114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