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61號
債 權 人 DUA逢甲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鍾明潔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鍾明潔催繳管理費繳納之通知書影本(查狀附管理費繳納通知書3張之繳納人並
非債務人鍾明潔)。
㈡提出債務人鍾明潔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6)及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