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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  權  人  黃冠翰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怡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135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請確認相對人之地址究為「北區」或「北屯區」?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