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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43號
債  權  人  帛立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宸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怡珊即元泓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㈡提出元泓水電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