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643號
債 權 人 帛立電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邱怡珊即元泓水電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
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㈡提出元泓水電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