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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46號
債  權  人  裕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均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展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債務人購買保健食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發票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