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655號
債 權 人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徐士凱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具有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之員工保密合約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於任職
期間以
聲請人公司名義向客戶收取額外費用之相關釋明文件(客戶
申訴之相關文件)。
㈣提出債務人徐士凱(臺中市○○區○○巷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