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7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藍莞琪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債權人最新公所備查函影本。 ㈢提出彰化市○○路000巷00號之第1類建物謄本 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註: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