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77號
債 權 人 周世賢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進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原
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中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各為何?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2020年8月2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
翌日起算。)
㈢釋明
本件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5%計算利息。)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