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8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榮光
債 務 人 湯愛松
一、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參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期前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萬零捌拾肆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