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830號
債 權 人 黃聖欽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峯明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二張支票付款人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行)
㈢本件僅票號AM0000000之支票有張峯明之
背書,請具狀陳報是否僅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就該筆票據債務連帶負擔。
㈣確認支票號碼AM0000000支票利息起算日自「114年10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
㈤提出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