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955號
債 權 人 旭台浪板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陳春美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請求金額0000000元之計算方式(債權人提出二張發票金額567877+728746=0000000),並提出債務人積欠貨款0000000元之發票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王陳春美(住○○市○○區○○路000號之5)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