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9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平
債 務 人 亞崙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沛蓁
人
債 務 人 白光豪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壹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