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98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富長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